利益冲突披露:Standard VI(A) 充分及时的披露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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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andard VI(A) Disclosure of Conflicts(利益冲突披露)要求:凡是可能损害独立客观、或妨碍对客户与雇主履行义务的利益冲突,都必须充分(full)、及时(fair)、通俗易懂地披露。
典型情形:分析师个人持有所覆盖股票、公司与被分析企业存在投行业务往来、担任被投公司董事、经纪与资管业务同属一个集团。
易错点:披露要用平实语言让对方真正理解,不能埋在冗长免责声明里;对雇主的披露同样重要;最关键的是——披露不等于可以继续冲突行为,严重情形即使披露了仍应直接回避。
你认为哪些冲突即便披露了也该直接回避,而不是「说了就行」?来聊聊你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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